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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小額貸款中的相關法律明文規定
發表時間:2017-09-201、《借款合同條例》第10條規定:山西小額貸款“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9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 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钡?02條規定:“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 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盵1]
3、《貸款通則》第19條規定:“借款人的義務: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采取保全措施?!钡?2條規定:“貸款人的權利:……一、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三、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p>
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35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山西小額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钡?6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