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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完善小額貸款體系的政策性建議
發表時間:2017-08-171. 大力提倡和利用金融信貸支持農村發展,由政府“輸血”支持變為“造血”支持。1994年小額信貸作為國際組織推薦的一種扶貧方式被引進中國。格萊珉銀行從1995年起就不必再接受捐贈,目前該行的存款和自有資產是其所有貸款余額的143%,完全做到了自負盈虧。該銀行除1983年、1991年、1992年三個年份之外,每年都贏利。
山西小額貸款在推動扶貧工作進村入戶、促進貧困地區群眾盡快解決溫飽問題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并且豐富了中國扶貧工作的觀念和手段。我國有2/3的貧困人口集中在西部農村,每年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都有很多扶貧款投向西部農村。但是許多政策性扶貧貸款使用效果不好,并且非法占用、挪用現象十分嚴重。據報道,2004年1月~2005年2月,廣西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貪污、挪用和私分救災款、扶貧款和移民安置款等職務犯罪案件48件,占廣西檢察機關反貪系統立案總數的4%,涉案金額達1100多萬元。
所以,我們可以嘗試政府扶貧款與農村小額貸款結合起來,真正發揮每一分錢的功效。一方面,扶貧款與農村小額貸款結合提高可以提高救災扶貧款的利用效率,真正發揮扶貧功效;另一方面,可以擴大農村小額貸款資金來源,由政府“輸血”功能變為地方的“造血”功能,增強農村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2. 建立 山西小額貸款的償還機制,現行的小額貸款償還依靠兩種方式,一是抵押物,二是多人聯保,小額貸款是低收入者,如果真將其僅有的抵押物進行清償,更會造成低收入者的貧困,這與小額貸款的宗旨是相悖的。所以,如果將低收入者的未來的收益納入償還體系,或者建立風險保證金制度,由擔保人和借款人拿出一部分保證金進行擔保,既可以減少貸款者的風險,又不會對借款者造成多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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